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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治水不力主要责任人将引咎辞职

2014年01月23日 09:3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大会上,人大代表们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将对治水不力负责人的处理方式由“约谈”改成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引咎辞职”。

  “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先前,条例草案对相关内容的描述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觉得“‘约谈’太轻了!对治水不力的负责人一定要严加处理”。最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代表们的意见,对法条进行了修改。

  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与草案相比,通过后的条例提高了对排污单位的处罚下限,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调整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补充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视频监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对跨省水污染的处理方式,规定对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库,交界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沟通。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胡雪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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