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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

2014年01月23日 10:1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会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获表决通过。这意味着,我省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

  水资源是极其珍贵的战略性资源,也是湖北的优势资源,该条例是我省首次把关系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损害水环境将终身追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我省将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公益诉讼将获支持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按照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水环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检举和控告。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援助机构将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偷排污水将面临50万罚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中如有失职、渎职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罚款;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建设项目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投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直至验收合格,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夏琼)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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