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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单独两孩”正式实施 今年将出生4万余二宝

2014年01月23日 15:11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新《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意味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放开。记者从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政策调整后,增加的出生人口数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总人口控制目标预留空间范围内,对我省人口发展影响不大。

  意义

  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

  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省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启动该政策,也是改善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的重大举措。”

  近年来,我国家庭规模持续缩减,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比例有所升高,家庭养老的功能有所弱化,影响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据悉,第六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户均3.1人,较第五次经济普查的时候,减少了0.34人;其中,我省户均3.09人,较第五次经济普查的时候,减少了0.7人。

  “启动该政策,能够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该负责人说道。

  调查

  今年约4.39万“二宝”出生

  放开“单独两孩”政策,我省将呈现怎样的人口增长态势?

  据悉,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早年就已实施农村“单独两孩”政策,此次调整只涉及到城市“单独”人群,总体规模较小,并且与农村相比,城市“单独”生育意愿不高。

  一份来自省人口计生委权威调查显示,我省符合“单独”条件总目标人群约为31.75万人,而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再生育的育龄夫妇约为19万人。

  上述人群中,按照第1年有16.25%、第2-3年52.69%和4年以后31.07%的比例再生育,则分别出生3.09、5.01、5.01和5.9万人,加上每年新增符合单独条件并生育的预计1.3万人左右,未来3年内的出生量分别4.39、6.31、6.31万人左右。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政策调整后,增加的出生人口数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总人口控制目标预留空间范围内。

  预警

  政策外生育依然要严管

  “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进行了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风险评估,”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一些地方可能出现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短时期内集中生育,甚至政策外生育增多等问题,将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监测预警、考核评估,并适时提请省人大开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确保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建立人口信息日常监测、重点核查机制。

  按月对各地的人口数量及其结构进行监测,将现有出生人口数据与前几年数据进行比对,对数据变动异常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核查,加强日常调度工作,防止出现人口出生数量大幅波动,遏制生育水平反弹。

  同时,还将实行预警制度。根据日常监测与全员人口信息库掌握的情况,开展抽样调查,对各地的人口形势进行客观考评。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实行预警,对严重下滑的市、县实行重点管理和“一票否决”,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备忘

  安徽省 生育政策沿革

  20世纪70年代 倡导“晚、稀、少”

  1973年3月13日,安徽省革委会批转相关报告,开始提倡“晚、稀、少”。

  “晚”,就是要求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就是两胎之间相隔四至五年;“少”,就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

  1979年,省革委会下发“十二条”规定。继续实行两孩政策,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育的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每月给予适当奖励;对生育三个以上孩子的,依法征收抚育费。

  20世纪80年代初 提倡夫妇只生育一个

  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十六条”规定。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四种人”(第一个子女是残疾的,再婚夫妻合计只有一个子女的,多年不育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984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规定,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九种人”及农村“四种人”(即十三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及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由此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988年起 实行一孩半政策

  1988年12月1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施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十三种人”在前一个孩子满三周岁后,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其中,首次确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此,农村一孩半政策初步确立。

  此后,《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历经1992、1995、1998、1999、2002、2004和2011年七次修改、修订。

  2011年以后 生育政策逐步完善

  2011年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相关条例。该《条例》对我省生育条件规定基本不变,适当放宽再婚生育政策,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十二种人”可以申请再生育,并取消再生育间隔。这是“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前,我省适用的生育政策。

  2014年,根据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相关链接

  “独生子女”如何认定

  我省的独生子女认定,符合以下6种情形的,可视作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报记者 黎静/文 周南/图)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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