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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团伙开赌场敛财称霸八年 检方历数“七宗罪”

2014年03月05日 10: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8年间,一个涉黑团伙组织在广州花都三东村一带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称霸一方(详见本报2月27日A18版报道《持枪团伙七宗罪花都称霸近八年》)。近日,该涉黑案在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前后进行了三日。庭审中,公诉机关历数了多名被告人共七项罪名的事实依据,并对辩护人否认团伙涉黑的意见作出回应。

  犯罪证据:开赌场敛财 殴打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中,梁国彬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光礼等共13名被告人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洪林等共5名被告人是其他参加者。

  公诉机关以“七宗罪”追究主犯梁国彬的刑事责任。这“七宗罪”分别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05年开始至案发,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梁国彬纠合被告人梁耀威等人在村里开设赌场,召集亲信打手,形成人多势众的犯罪团伙,其中,梁国彬参与开设赌场案6次,共抽头渔利人民币78.3万元。梁国彬的上述行为事实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

  此外,在2008年4月和9月间,梁国彬等人先后两次在花都区的烧烤档与人发生纠纷。数名被告人使用刀、棍、铁管等工具殴打6名被害人,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010年2月,梁国彬怀疑几个人偷其亲戚的财物,纠集几名被告人将三名被害人禁锢在三东村一垃圾站,用木棍、拳脚对上述被害人殴打拷问,构成非法拘禁罪。此外,梁国彬参与非法持有枪支1次、强迫交易2次,寻衅滋事7次。而在2010年,梁国彬就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庭审焦点:该团伙是否“涉黑”

  本案一审从上月26日开始,一共进行了三日,约20个小时。庭审焦点集中在这个团伙的所作所为是否“涉黑”。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

  但公诉机关认为,首先,该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人数较多。从2005年到案发,该团伙在长达7年的时间,被告人梁国彬先后纠集被告人梁光礼等共19人形成稳定团伙。

  其次,该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被告人长期开设赌场,通过向赌客抽水、放贷非法赚取钱财;在村里小学建设和鱼塘经营的招投标过程中,梁国彬团伙通过殴打、威胁其他投标者,迫使其他投标者退出,顺利拿下三东小学的建设工程和鱼塘的经营权。

  此外,该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特征:该团伙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殴打、恐吓群众,在当地为非作恶。

  这个犯罪团伙还具有黑社会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称霸一方。他们在三东村的工程承包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引起民愤。(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杨婷)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国人大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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