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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租车公司须获运管部门许可 需拥有10车以上

2014年03月06日 10:57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我市将根据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汽车租赁进行规范管理,今后必须拥有10辆以上车辆才有资格从事汽车租赁,且必须到运管部门办理许可。市运管处有望本月底启动相关许可工作,预计我市将有一半汽车租赁企业被整合或淘汰。

  至少拥有10辆车

  据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并且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此外,还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

  该负责人还表示,此前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汽车租赁,但今后,还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运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被许可的企业可获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将配发租赁汽车证。目前,市运管处正在进行前期筹备,预计本月底将启动相关许可工作。

  半数企业或被淘汰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有近500家汽车租赁企业,但是约一半的企业自有车辆并未达到10辆,按规定,这些企业将不能获得许可,只能增加车辆或和其他企业合并,否则将被淘汰。交通部门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自有车辆达3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可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但需报设立地运管部门备案。今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格式。

  据介绍,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况良好、有行驶证和租赁汽车证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车辆,还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如果新增租赁车辆,应当向原许可的运管部门报备,由运管部门配发租赁汽车证,不得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证的承租人。

  此外,今后汽车承租人在使用车辆时,要随车携带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黑租车”最高罚3万元

  按照规定,未经运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陈曦)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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