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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项目未经批准禁用BT模式融资

2014年03月06日 11:1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应由项目所属的市、县(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未经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对现有BT项目进行清理。通知明确,BT模式仅适用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其他确属改善民生、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规范采用BOT、BOO、PPP、银行贷款、发行地方债券等途径融资。

  经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规模,在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期内,市、县(区)政府不得批准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

  BT项目融资人应当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BT融资人的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融资人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融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及各种资金资源的支持。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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