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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孕差点“被下岗” 劳动部门:可申请仲裁

2014年03月06日 13:2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怀孕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对于不少在职“准妈妈”而言,同时保全“孩子”和“位子”,确非易事,省城顾女士就因怀孕遭遇了一连串职场“怪事”,还差点被所在公司“逼退”。遇到这种情况听听专家和有关部门教咱如何维权吧。   

  ■孕妇遭遇

  被调离好岗位

  还差点被辞掉

  在济南工作的小顾是一位“准妈妈”,现在已经怀孕26周了,是某商场化妆品A类(化妆品柜台按销量划分等级,A为上等)柜台的促销员。2013年12月15日,因原柜台装修,小顾所在单位将其调往工薪待遇不及原地的C类店,并表示装修完成后会将小顾调回。

  到了2014年2月中旬,原工作地的A类柜台已经装修结束,而公司却未经协商直接给小顾邮寄了调到C类店的正式书面通知。小顾在接到通知书的时候很是纳闷:当初不是说是因装修临时调动吗,怎么现在装修完了回不去了呢?私下里有同事告诉小顾,公司领导怕小顾怀孕影响柜台销量,所以把她直接调到C类柜台。

  随后小顾又遇到比调动岗位更烦心的事,公司有意要“辞退”她。公司规定每月有四天休班,另外再允许请假三天,休息期间不扣工资。小顾于2月份按规定使用完了七天休息的权利后,23日因生病(感冒发烧)试图向管理人员请假,但是被拒绝了,小顾的领导对她说“请假是不行的,不上班就走人”。

  ■专家说法

  单位不得

  因怀孕辞退女工

  “怀孕妇女遭遇此类事情时,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整件事情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潘劲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小顾所在的公司显然忽略了同劳动者协商的环节,单方面对小顾的劳动地点和待遇进行变更并发放书面通知。至于“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明确列出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六项法律条件,而小顾明显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辞退劳动者。

  同时潘劲松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小顾原来的岗位并非特殊岗位,其供职公司在小顾怀孕期间,未经协商便将小顾由A类柜调往薪资待遇较低的C类柜属于变相降低女职工工资的行为,这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劳动部门 被刁难可申请劳动仲裁

  针对顾女士的遭遇,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单位不可以因怀孕故意降低女员工的工资待遇,但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绩效等情况下,因女员工身体原因未能完成任务,或者原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女工等,怀孕女工被降低工资待遇或被调离,这就不算违反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提醒广大劳动者,需要维权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等,另外举报中心一般只受理劳动合同中没有争议的条款,而劳动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则需要劳动仲裁。至于顾女士的遭遇,建议去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记者 许建立 实习生 闫云婷)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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