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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不应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2014年03月11日 16:01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提到“3·15”,人们就会联想到假冒伪劣产品。购到假冒伪劣产品,好像只有在“3·15”这一天才有维权的机会,才能找到说话的地方,讨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公道。在一些被侵权的消费者的心目中,把每年的“3·15”看得很神圣——因为就连中央权威媒体,每年也有大型晚会在这一天举行,借以发布一些重大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以及侵权案的解决、处理情况等。一些被侵权而难以得到满意解决的消费者曾一度眼巴巴地盼着“3·15”的到来,希望能在这一天讨回属于自己的迟来的公道。

  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联合组织确定的这个日子,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这个日子也近30年了。不论国际还是中国,成立这个日子的目的都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保护,体现和反映消费者共同的权利与诉求,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时代的发展进步,是极为符合消费者的意愿与需求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问题寄希望于通过“3·15”这一天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同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给人有法制不健全,协会来补救的感觉。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应有强硬的法治手段。首先应将假冒伪劣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让它流入社会,祸及人民,给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伤害和损失这才是政府机关、市场管理部门首要的责任。不要等到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社会了,甚至泛滥成灾了,才去“亡羊补牢”。这样的话,即使你做了很大的工作,可毕竟为时晚矣。说句实话,如果我们的政府作为,管理到位,假药品、毒奶粉等会那样长期的流入社会,祸害消费者吗?!由此可见,“防”是“治”的最好措施,“防”比“治”更重要。

  不可否认,自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各地消费者协会成立以来,尤其是每年的“3·15”这天,各地“消协”的确替广大消费者帮了不少的忙,做了不少事,讨回过不少其应有的公道,在为消费者维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出了不少的贡献。可往往是这些消费者在等到帮助,讨回公道时,已经是搞得精疲力竭了,其为讨回公道所花费的“代价”也是很沉重的了。如果我们的社会法制健全,市场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到位,随时、随地的就能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消费者非得要等到“3·15”这天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会那么漫长吗?

  所以说,成立“3·15”消费者维权日是必要的,在这天大张旗鼓地宣传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深受人们欢迎的,但需要提醒的是:我们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把精力放在“未雨绸缪”上,在摸排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上下大功夫,尽可能地铲除滋生假冒伪劣产品的温床,尽量让消费者少买,或者买不到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营造出一个令人满意和可以信赖的消费环境,从而为纯洁消费市场尽其应有的责任。同时,还应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落到实处,不要让消费者把“3·15”当做维权路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穆明祥)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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