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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发12万年终奖 离婚时法院判属婚前个人财产

2014年03月11日 16:2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2010年应发的年终奖等相关费用共12万余元,在2011年结婚后才发到手中。不久,夫妻离婚,这12万余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离婚案,认定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于婚后实际取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丈夫起诉

  12万元按揭还款是婚前财产

  唐浩(化名)与许丽(化名)于2011年2月14日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闹,许丽还经常离家出走,两人感情逐渐破裂,唐浩起诉离婚。许丽同意离婚,但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查明,婚后唐浩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944.01元;银行存款余额7513.25元。另外,唐浩于2009年按揭购买房屋,截止起诉日,婚后归还贷款共计23万余元,包括2011年提前清偿的20万元。

  唐浩说,他提前清偿的这20万元中,一部分是他2010年的各种婚前收入,包括2010年年终奖70600元、项目奖17550元、国外差旅补贴32000元。

  法院判决

  12万元奖金认定为婚前财产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浩2010年的奖金收入12万余元,虽然是在双方婚后实际获得,但属于唐浩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故应当认定为唐浩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时,由于活期存款的特殊性,该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已与婚后的存款收入发生了混同,无法区分。该账户显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2011年2月26日至2011年4月12日,共计收入1041.9元,支出42114元。双方的婚后收入不足以支付共同支出,对于该部分应视为唐浩用婚前收入自愿支付婚后支出,是一种赠与行为。

  法院认定,提前还贷的20万元包含唐浩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为79077.9元(婚前收入的奖金为120150元,扣除婚后支出部分41072.1元)。综上,婚后共同还贷为152491.94元(231569.84-79077.9元),唐浩应支付共同还贷的50%,即给许丽76245.97元。本案房屋系唐浩婚前购买,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唐浩所有,唐浩应当补偿许丽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增值76184.36元,唐浩应支付50%,即给许丽38092.18元)

  法官说法

  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将夫妻一方在婚前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归于个人财产,是考虑到该财产的形成是公民婚前个人的劳动付出。虽然该部分财产可能实际取得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由于该财产权利的取得在婚前已经完成且已明确,该财产权利的取得并未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的付出”,因此其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分割一方银行存款余额时,若该存款余额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累积,离婚时可直接将存款余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但实践中常出现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混同的情况。若夫妻的共同支出已经超过其共同财产,其使用消耗的则为他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青羊法 记者 孙兆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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