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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细化无着邮件处理规定

2014年03月14日 09:2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邮政局今天(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实施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执行的是《邮件处理规则》。与此相比,《办法》对“无法投递”范围规定得更加详细,对“无法退回”范围也做了严格限制。

  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介绍,《办法》明确规定,界定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八种: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个人;收件人死亡,且无承继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而无法投递邮件若兼有寄件人地址不详、寄件人声明抛弃、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四种情形之一,则可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省级邮政企业应当对经过确认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按照时间顺序予以分类登记,并安排专门的场地保管。保管期限分别为:平常信件和给据国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平常印刷品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十日;给据国内信件自登记保管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给据国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其他给据国际邮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于一百八十日。对于不宜长期保存或发生泄漏造成污染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省级邮政企业在登记注明后可视实际情况处理。

  省级邮政企业确认超过保管期限又无人认领的信件,由省级邮政企业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

  对确认超过保管期限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当由省级邮政企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拆处理,逐项登记处理情况。

  对从这类邮件中开拆出的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等各类可变卖物品,应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左娅、姜玉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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