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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战友重逢痛饮后冻死街头 战友未尽义务被判赔

2014年03月14日 14:39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同饮者被判赔万元

  几个战友相聚喝酒言欢,没想到分手后一人竟不幸死亡。警方以抢劫案立案侦办,一直没有侦破此案。经公安部相关部门鉴定认为死者是饮酒、外伤后低温致死,随后死者家属将一起喝酒的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月12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透露,不论当晚死者是否被抢,都不能免除一起喝酒者对其的安全注意义务。

  事件:酒局散后他冻死街头

  吉林的老李和沈阳的老高是多年战友。2008年12月4日,老李从吉林来沈阳办事。当天17时多,老李接到沈阳一朋友电话,邀请他喝酒吃饭。老李赶到饭店,看到另一位好朋友老陈,还有自己的战友老高(老陈和老高是初次相识),以及其他多位朋友。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酒局散时,老李、老高、老陈三人还没喝尽兴,便相约到另一家饭店继续喝酒聊天,一直喝到了21时多。分手时,老高说有事需要买点东西,老李和老陈便相继离开了。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清晨,老高被发现倒在了路边烟亭旁的夹缝里,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李和老陈给老高的妻儿拿了3500元。

  2009年1月22日,经公安部相关部门鉴定,老高系饮酒、外伤后低温死亡。老高妻儿诉至法庭,认为老李、老陈与老高一起喝酒,放任深度醉酒的老高单独离开,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老李、老陈没履行护送义务,应对老高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死亡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8万余元。

  辩护:外衣被抢是冻死主因

  法院庭审时,老高死亡一案已被于洪公安分局柳条湖派出所列为抢劫案,正处于立案侦查阶段。老陈和老李认为,对于死亡原因,公安机关还没给出具体原因,理应先刑事后民事,请求依法中止审理。

  老陈和老李认为,老高的死亡与醉酒没有必然联系。老高是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喝多少酒以及酒精危害程度都有清醒认识。“我们分手时是晚上9点多,但当晚12点有人看到老高在事发地与他人聊天,可见老高和我们分手时头脑还是清醒的;也不排除老高其后又和其他人喝酒的可能。老高身为成年人,应对自己安全负注意义务,我们没有护送义务。”

  另外,老高死亡证明上只写明其是因低温而死,并没说是因为喝酒而死亡。当晚气温-10℃,老高所穿的衣服足以保暖。也许是抢劫案发生后,老高的外衣被抢,导致他低温死亡,与喝酒无关。

  判决:抢没抢都不能免除赔偿

  法院认为,老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但他没有控制酒量,对其自身饮酒、外伤后低温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李、老陈作为同饮者,在明知老高大量饮酒后,仍放任他在寒冷冬夜独自离开,亦未确认是否安全到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老李作为聚会的召集人和组织者,责任更大,两人的疏忽大意与老高的死亡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赔偿责任。

  虽然公安机关对老高死亡案以抢劫案立案,但立案案由并不代表最终的侦查结果为抢劫犯罪,还存在其他原因(如盗窃、抢夺、遗失、抛弃等)致使财物不见。抢劫行为即使是老高死亡原因之一,亦不能免除老李、老陈对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老李、老陈已给付3500元,该款属道义上的赠予。近日,法院判处老陈赔偿1万元,老李赔偿1.5万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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