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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3年消费投诉热点 汽车销售潜规则再遭炮轰

2014年03月14日 14:5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又到“315”,消费者去年一年投诉热点都有哪些?昨日,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13年维权成绩单,全年共接投诉案件69722宗,其中调解成功52532宗,占投诉量的7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896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投诉案件中,汽车销售类投诉再次名列前十,并遭到广州市消委会重点炮轰。据了解,《汽车三包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但在售前,也就是销售过程中的种种潜规则,却仍然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潜规则1:

  看车交订金 不买退订难

  莫先生到某汽车贸易公司选购风行牌汽车时,店方要求支付订金1000元才能看车,莫先生在交付订金后看车试驾,试驾后决定不买了,但是店方表示这1000元是莫先生给的定金,因莫先生没有在该店买车,拒绝退还。

  市消委点评:“定金”合同关系式法律上明确要求以“书面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特殊合同关系,案例中经营者的做法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并涉嫌合同欺诈。消费者面对商家涉及定金、订金、诚意金等支付要求时,应提高警惕,要设立书面的合同约定,以文字方式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潜规则2:

  口头都承诺 事后不认账

  陈先生在某汽车销售点订购了一台日产汽车,并支付了5000元订金,订购时商家口头承诺如贷款不成功可退还订金。后来陈先生贷款不成功,但是商家拒绝退回订金。

  消费者蔡先生在购车时,某汽车销售店向他口头承诺可以代理上佛山牌,于是他在该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1万元的北京现代,并交了15800元代上牌费用。后来商家代上牌失败,蔡先生的退货退款要求遭到店家拒绝。

  市消委点评:汽车消费不是单一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比较成熟的方法是为“代上牌、代申请贷款等”服务内容专门设立从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风险承担,并与主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生效规则,用书面合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潜规则3:

  事前无申明 提车时加价

  严女士在某进口车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奥迪Q5汽车,支付订金2.2万元,并签订了预购合同。没想到汽车到货后,商家竟然坐地起价要求加6000元才能提车。

  市消委点评:根据《合同法》,不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品是一件事违约行为,此案违约方要求守约方增加货款以取得原货品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虚造虚假理由恶意骗取“加价提车”款,涉嫌违反《合同违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合同欺诈的规定,消费者对此类“行规”要勇于拒绝。(记者 帅鹏坤 通讯员 许世国 罗瑞云 衣建明 实习生 郭敬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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