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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图书发现大量错别字 怒将书店告上法庭

2014年03月20日 09:13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近日,李某在某书店购买了一本名为《理论研究》的图书,阅读时发现大量错字、别字、漏字的情况,如“士兵”写成“土兵”,“天下无贼”变成“天吓无贼”等……累积错误达60处之多,已达总字数的万分之十以上。为此,李某以欺诈为由将该书店告上了法院,要求书店双倍赔偿购书费用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书店方在售书时没有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书店在出售图书的过程中并无欺诈行为,对李某要求另行赔偿一倍价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书店返还李某购书款60元,李某将所购图书退还给书店。

  律师点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关于“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方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只有全部收回”的规定,经法院庭审调查:该批图书错误已达总字数的万分之十以上,因此出版方只能将图书全部予以收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第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书店在售书时没有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即没有欺诈行为,故而李某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支持要求返还购书款的请求。 (大江晚报)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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