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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万多珠宝饰品被快递弄丢 法院一审判被告赔8万

2014年03月20日 12:4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法院一审判被告赔8万 原告不服 昨二审开庭

  深圳怡彩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委托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深圳分公司)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拉萨邮寄价值54万余元的珠宝饰品,不想在运送过程中丢失。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邮政速递深圳分公司赔付珠宝公司货物损失8万元及利息,同时退还邮寄费37.5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54万珠宝饰品快递丢失

  原告起诉称,2012年6月1日,珠宝公司将市场售价161713元的金饰品和385962元的镶嵌饰品(总计547675元),交由邮政速递深圳分公司快递员,原告委托被告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寄往拉萨百货大楼某专柜。快递费用为37.5元,保费400元。同年6月9日,珠宝公司接到西藏拉萨方面通知,称未收到被告所托运的货物。同年6月13日,邮政速递深圳分公司出具《特快专递邮件赔偿审批通知单》,声称“邮件因邮车毁损事故,应予以赔偿。赔偿款额37元”。珠宝公司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7675元及利息,并返还原告快递费、保费437.50元。

  快递员吞320元保费差价

  庭审中,被告辩称,就涉案快递服务向原告收取了邮寄费37.5元、保险费400元、保价金额8万元。被告还辩称,涉案邮寄单显示,原告交寄物品时已声明物品为“工艺品”,并对物品投保,保价金额为8万元。应依据保价金额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现原告称当时交寄的物品为金饰品、镶嵌饰品,要求被告赔偿547675元及利息证据不足。

  法院查明,原告在向被告交寄涉案物品时购买了邮包险,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邮件邮包险投保单”上签名确认,邮件号为ER413436665CS,保险费为400元,保险金额为8万元。

  原告还提交了另一份邮件号同为ER413436665CS的“邮件邮包险投保单”,该份投保单载明保险费为80元,保险金额为8万元。对于两份投保单的保险费差异问题,被告承认系因对其工作人员管理疏忽而造成。代表被告收取该票物品的快递人员为获取个人利益,向原告收取保险费400元后,将该票物品归为被告大客户交寄形式,保险费则适用大客户优惠政策为80元,该工作人员个人谋取了保险费差价320元,仅向被告交付80元保险费。

  一审判被告赔保价金8万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邮寄货物,被告接收货物后向原告出具邮寄单并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邮寄单应视为双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被告作为邮寄服务提供者负有将货物安全投递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但被告在邮寄过程中造成货物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选择了保价邮寄方式,被告应依约按保价金额8万元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诉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547675元,但因保价金额为8万元,故对于原告要求的超出8万元的货物损失金额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丢失了原告交寄的货物,邮寄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应退还原告邮寄费37.5元。

  珠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货物损失547675元。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珠宝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邮件丢失属于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容易滋生恶性循环,难以保障寄件人的权益。

  邮政速递深圳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珠宝公司要求赔偿54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邮件属于丢失,快递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无过错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王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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