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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批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发出

2014年03月20日 12: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首批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发出

  今年1月1日起,《中山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23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通过审核,成功申请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涉及总医疗费用共计55万多元,经社保报销后,自付费用118474元,自费费用111659元。目前,23名群众已陆续通过银行账户收到医疗救助金。

  《暂行办法》规定,“双低家庭”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政府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市民政局通过向各镇区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办全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业务培训班,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从制度实施、流程规范、资金监管等多方面着手,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推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特大疾病市级财政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自付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镇区对自费部分救助比例达到50%以上,在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中山市除通过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门诊医疗费定额报销、减免外,还通过临时困难救助的方式解决困难家庭的医疗问题。与以往通过临时困难救助渠道,人均救助金额为1000~2000元/次的救助模式相比较,《暂行办法》的实施能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

  据了解,现阶段,群众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首先垫支医疗费用,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为简化费用结算程序,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到医疗救助金,今年市民政局计划联合人社、卫计部门,积极推进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届时,符合条件的群众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时,医保报销、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在医院窗口直接、同步结算,群众只需支付“一站式”结算后的自负部分。

  链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计算方法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城乡医疗救助金负担,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贺风玲、刘竞宇 通讯员程倩敏)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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