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13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在不久前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省消委会对外发布了十起发生在2013年度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本报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并进行适用法规点评,希望对消费者有所启迪。
案例1
因受台风影响,去年国庆节,龙海市蔡女士预订的旅游行程被取消。旅行社称,因取消行程退机票损失的50%手续费和机票1220元全部都由蔡女士自行承担,并坚持按新 《旅游法》 规定承担责任,而蔡女士觉得不合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蔡女士遂求助于龙海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和市消委会。
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旅行社承担已向地接支付的费用、预定住宿的费用等损失500元,由消费者承担机票退票的损失1220元,旅行社将机票退票损失的余款退还给消费者。
评析:本案例中,因台风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责任划分,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和新《旅游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是在新《旅游法》施行之前,本例应适用旅
游合同还是新《旅游法》的问题,双方各有争辩。根据国家旅游局去年9月公布的《〈旅游法〉实施有关热点问题说明》第一条第三款:“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之说明,本案例适用新《旅游法》。
案例2
李先生向安溪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去年5月通知交房时,开发商表示须缴纳水电开户费1700元,否则不予交房。因急于装修,李先生被迫缴纳了这笔费用,希望工商部门给予调解。
安溪县工商局接诉后,确认开发商收取水电开户费违法。最终,开发商承诺水电开户费于1个月内予以退还。
评析:国家有关部门早有规定,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开发商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其行为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案例3
去年8月13日,漳浦县陈女士诉称,其通过某网站团购两张电影票,在使用时却被影院告知“七夕”无法使用,可网站上明明标注“节假日通用”。她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请求漳浦县工商局12315帮助解决。电影院柜台工作人员却表示,电影院和团购网站之间有协议,团购的电影票节假日不可使用,是网站未标明。消费者要求对方出示该协议,但对方现场无法提供。经12315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电影院与团购网站业务员协商同意由网站退还消费者购票款56元。
评析:现在团购网站推出的消费服务涉及范围广,颇受追捧。目前还没相关规则约束,价格陷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普遍存在。本例中,网站未将商家的限制使用条款写清楚,给消费者观看电影造成不便,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报记者 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