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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最高可补20万元

2014年03月20日 15:15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天获悉,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今年起,我省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意味着,在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如果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由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到商业保险机构。今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新生儿出生起即可享受

  据了解,我省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据悉,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2元

  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2元。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

  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

  省政府要求,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等政策,均衡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原新农合大病医保今年单独补偿

  今年是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一年,新农合原来即有大病补偿政策,划分20个病种。今年新实施的居民大病保险,也设一年的过渡期。

  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的,也按上述规定执行。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记者杨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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