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兰州:法定扣留期内不得对涉案车辆收停车费

2014年03月25日 10:2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车辆因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扣留了,等驾驶员前去处理时,往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交警部门则解释说停车场是租用的,并不是交警队的。今后,车辆扣留法定期限内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扣留期满依法返还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在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是日前兰州交警支队全面加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中重点落实的一项措施。

  严格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移交、保管、返还涉案车辆等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等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晓刚)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