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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拓宽欠薪逃匿认定范围

2014年03月25日 10:28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无处逃匿

  2011-2013年期间,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共启动欠薪保障基金为178家逃薪企业垫付了欠薪,垫付金额7089万元,涉及员工1.36万人。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将完善欠薪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欠薪逃匿的认定,拓宽欠薪逃匿的认定范围,更好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3年垫付欠薪7089万元

  上班拿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由于全球经济不景气,深圳企业欠薪逃匿案件时有发生。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深圳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并于2008年进行修订,规定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2012年,市人社局联合市公安局建立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长效联动合作机制,集中力量重拳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我们采取强制和共济手段,依法解决在特定情形下的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2011-2013年期间,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为178家逃薪企业垫付了欠薪,垫付金额7089万元,涉及员工1.36万人,对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老赖”不逃不匿,欠薪无从垫付

  从2011年5月开始,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判刑7年。“近年来,许多欠薪的企业负责人为了规避刑罚,采取匿而不逃、仅委派代理人出面,但却不支付欠薪,导致欠薪保障垫付程序无法启动,员工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该负责人介绍。

  “就像去年11月18日,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拖欠全厂员工2013年9月至11月18日期间工资共计31万元,引发60名员工多次集体上访、堵路闹事、围堵政府机关。”该负责人向记者举例。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8日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雄于11月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该公司法人以公司股东携款失踪、经营困难为由表示无能力支付。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对其拖欠工资行为罚款4万元。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多次对公司法人李某雄进行约谈、训诫,但该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拒绝支付工人工资。12月25日,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坑梓办事处使用新区信访应急资金先行垫付60名工人工资31万元。

  “企业停产欠薪,但未进行破产申请,法人也没有隐匿或逃逸,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部门不能启动政府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员工工资,循法律途径所需时间过长。而被欠薪员工希望尽快处理,这时候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该负责人表示。

  规定时间内不出面也算“欠薪逃匿”

  根据目前的欠薪保障条例,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市已经启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草拟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欠薪逃匿的认定,拟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只通过代理人出面但仍拖欠工资,在规定时间地点不出面接受处理列为欠薪逃匿范畴。

  “我们预计,在《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市将进一步拓宽欠薪逃匿的认定范围,较好的解决逃而不匿的问题,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通讯员 龚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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