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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偷工减料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2014年03月25日 10: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住房建设执法工作,对于维护住房建设与物业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广大市民了解福田区住房建设的相关依据及裁量标准,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共创“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现选登部分住房建设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2)造成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3)其他情形,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

  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或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处3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3)其他情形,处20万元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裁量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其他情形,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4 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房地产开发单位),裁量标准:

  (1)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0.5%的罚款;(2)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1.0%的罚款;(3)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0%的罚款。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3条)

  5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裁量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为三级资质(含暂定)的,处以5万元罚款;(2)物业服务企业为二级资质的,处以8万元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为一级资质的,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第二、第三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改正的,从轻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06条)

  执法

  案例

  【案例一】

  工程公司弄虚作假 进行建设工程投标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接到相关投诉,质疑某工程的中标人某工程公司的资质问题。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及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投标报名时将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修改为市政专业,并将此虚假资料上传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进行投标报名。该公司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合同价千分之十即人民币19900元的罚款,并暂停投标资格6个月的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990元的行政处罚。

  顾问专家点评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和后果,减少行政处罚的任意性、不规范性、不确定性,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规范性、法定性,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和物业管理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将使公众更加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后果,另一方面将更有效地实现对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的监督,也更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福田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磊)

  备注信息:

  《实施标准》全文公布详见:http://www.szft.gov.cn/

  联系电话: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82918292,福田区法制办82918520。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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