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年04月01日 13:39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4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地税部门介绍,《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每年都会有部分条款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不再适用,必须进行调整。相比去年的版本,今年的新办法因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改增”,删除了铁路运输、邮政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
较之去年,新版《办法》的最大变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也就是说,今日起,四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都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新版《办法》还增加了保险代理业务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其保险代理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代理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保险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意味着,厦门近年出现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也将被纳入征税管理。(记者 陈泥)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