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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冤案追责“自查自纠”难彰公信

2014年04月15日 16: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纠正又有进展。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称,调查组将对“二张”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审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

  消息一出,民众欢然,认为总算有人为含冤十年的张氏叔侄付出代价了,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当然,事情也不是这么简单。

  其实,这个报道只是重复了相关部门领导“全面调查”“严肃追责”的表态。“其中就包括聂海芬”,只是记者一段主观的衍文,很难由此看出浙江相关部门当前要重点追究的对象。

  而前不久浙江省高院领导在接受访谈时谈到,“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从这个表态看,浙江对张氏叔侄冤案的追责,可能限于“党纪政纪问责”。而公众期待的,则是进一步的刑事责任追究。

  十年前,当地警方在没有直接物证,甚至在死者指甲里的DNA物质已经排除凶手是张氏叔侄的情况下,仍然利用袁连芳作为“狱侦耳目”,对同监室的张辉进行诱供、毒打,逼其承认是奸杀案的凶手。

  此案中,警方滥用职权、暴力取证的主观恶意明显,不是简单的“过失”,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等犯罪(当然责任人可能也不止聂海芬一人)。此外,“狱侦耳目”也涉嫌伪证罪。退一步说,对于这起严重伤害中国司法公信的案子,即使不追究当事官员的刑事责任,也应公开当年的办案细节,让公众信服于事实真相。

  关键还在于,中国并未在实践中建立起成熟的冤案追责机制。从程序上说,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对冤案的处理,主要就是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俗称“改判翻案”;《国家赔偿法》只负责对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而冤案在被确认之后,到底由哪个部门、哪一级来主导调查、问责官员,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目前的冤案追责,还停留在特事特办阶段,往往由冤案制造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自查自纠”,这注定难彰公信。

  从实体上说,对冤案的问责,也没有确立严格的责任标准划分:哪些是囿于办案时主客观因素而发生的冤案,只能算是警方的过失,对责任人处予党纪政纪处罚即足矣;哪些是“过了红线”,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问责的关键细节,往往被深纳于复杂的内部博弈中,缺乏司法问责应有的阳光性和可预测性,这对于受害公民、对于可能的责任官员,都是不公平的。

  没有规矩,自然难成方圆。这一轮司法改革,应将建立冤案的调查问责机制纳入议程。  沈彬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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