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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规定建成区内禁燃高污染燃料

2014年04月16日 13:38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通告,决定把本市建成区范围(含双阳区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据了解,高污染燃料主要为以下燃料或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通告中要求,在集中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在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以上两个区域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7MW(每小时10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具备并入热电联产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并入热电联产管网。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

  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记者 曹秋平 通讯员 李春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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