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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1年至今恶意跳桥行为85宗 扰民或追刑责

2014年04月18日 10: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从2011年至今“恶意跳桥”行为85宗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委政法委获悉,自2011年截至今年4月14日,广州市共接报群众攀爬桥梁警情85宗,其中73宗(97人)为非自杀性质,涉案纠纷基本与广州无关。其中,海珠桥发生24宗。

  昨天,广州市委政法委通报,2011年至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110报警台共接报群众攀爬桥梁警情85宗,其中2011年12宗,2012年31宗,2013年33宗,今年9宗。从引发跳桥的原因来看,85宗中有12宗带有轻生、自杀性质,其他73宗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当事人借“跳桥”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以期解决自身诉求,一类是当事人悲观厌世、精神疾病、精神恍惚。恶意跳桥警情主要集中在城区交通繁忙地段或珠江大桥的桥梁,其中海珠桥发生24宗,解放大桥发生11宗,猎德大桥发生11宗,珠江大桥7宗。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近两年广州市“恶意跳桥”时间短则十几分钟,长则达到十几个小时,其中持续时间一个小时以上的占70%,而当中持续3小时以上的占40%,持续时间最长达到14个小时,给市民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广州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恶意跳桥”行为,对组织、策划或多人实施、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意跳桥”行为,该顶格处理的将顶格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恶意跳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广东警官学院教授马建文认为,目前“恶意跳桥”的主体责任成本过低,将其入罪,可以有效遏制。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军说,“恶意跳桥”者不听劝告,长时间与警方对峙,甚至以暴力威胁,造成交通时间中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应当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说明解决纠纷机制是有待完善和改进的。 (记者陈翔 实习生郭璐 通讯员刘火燕、曾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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