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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埋怨小区消防隐患 物业公司称整改有心无力

2014年04月18日 12:4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物业公司称整改有心无力 消防局称程序合法

  小区里消防安全隐患凸显,市公安消防局责令物业限期改正,物业公司称属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有心无力,遂一纸诉讼将消防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昨日,该宗行政处罚纠纷案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场宣判。

  业主埋怨小区消防隐患

  涉案新天地华庭小区的消防安全问题已困扰业主多年,业主曾向媒体求助、向网络问政平台市长信箱反映,媒体也曾进行过相关报道,但事情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今年1月8日,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后,联合相关单位到新天地华庭小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水泵房有一台水泵启动不正常、部分室内消防栓无法正常出水和没有压力,室内消防栓未保持完好等情况,对原告进行处罚20000元,并责令原告于5日内对上述问题整改。

  面对媒体的追问和消防局的处罚,物业管理公司不停喊冤:“接到整改命令后,对于消防检查存在的第1项和第3项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整改,但第2项确实无力整改。”

  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以下理由:一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应由他们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的消防设备在物业管理公司接手前一直处于瘫痪状态,这是原来开发商等方面的责任,消防大队在小区消防设备瘫痪的情况下,还给出了验收合格书,导致了开发商推诿责任;二是原告接管该物业后,先后跟业务委员会、开发商进行沟通,并请求房产管理局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均未果;三是彻底整改消防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已远远超出日常维护的范畴,物业公司无力承担。

  为此,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寮步大队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市消防局在庭审中答辩称,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其维护公共设施的法律责任,因履行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可向开发商等主体进行索赔。“关于整改期限,考虑到原告的现实情况,如果原告认为在5天内无法完成,可以向消防局反映,我们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对该特殊情况进行宽限处理。”此外,市公安消防局还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廖蔚、李洪潮)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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