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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养老用地新政 新建小区必须建社区养老用房

2014年04月22日 09:21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日前发布。

  《实施意见》要求,江苏省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照全国的人均0.1平方米的标准,江苏是全国标准的两倍,而且是目前全国唯一提出0.2平方米标准的省份。

  《实施意见》中还提到,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同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土地保障。

  记者了解到,今后,公办养老院将明确准入门槛,避免豪华,只提供“托底”服务。此外,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分别给予不低于1万和5千元每张床位的补助。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同时,实行内、外资同等待遇,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江苏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与内资享受同等待遇。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表示,南京、无锡、常州等城市近期将率先推出老年护理险。(记者 姚媛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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