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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广场舞扰民不能一禁了之

2014年04月22日 13: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跳广场舞居然跳进了警局,让人倍感意外。近日,珠海市南屏镇的某广场舞召集人被珠海拱北警方警告。警方向其告知,如果下次再扰民将被处以重罚。

  在广场上跳舞有错吗?在笔者看来,广场舞本来没有原罪,之所以屡屡引发邻里冲突,在于文化基础设施的发展不能适应市民的需求。而且,广场是公共空间,是公众共享的资源,每个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市民需求层次是多元的,而资源是有限的,空间是一定的,一方使用必然会影响另一方人使用。而且过度侵犯他人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也必然会引发矛盾。

  在舞者看来,广场舞可以愉悦身心、强身健体,还丰富着自己的业余生活。然而,面对广场舞,不少珠海市民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他们认为跳舞时间过长、音乐过大,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休息。“广场舞”在他们的眼中成了“扰民舞”,甚至发展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互相怨恨以至处于剑拔弩张、势不两立的状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舞者跳舞健身,舒缓疲劳,既属个人情趣,也体现时代风貌,本无可厚非;居民反对噪音,期盼安宁,既为生存诉求,也是公民权利,同样言之有理。“广场舞”变成“扰民舞”,折射出不同群体的利益纠结。笔者认为,跳舞健身与居民安居本不该是对立的关系,关键还是在于时间和音量的规范上。居民有跳舞健身的权利,附近的住户也有享受安静的权利,如何能让双方和谐共处呢?这看似是个小问题,却也是一道民生难题。广场舞既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听之任之,换位思考才能寻求两全其美之道。

  那么,如何解决广场舞扰民之困境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使得舞者有其所。其实广场舞扰民的问题,根源在于休闲文化场地的严重不足。一些镇、街的文化娱乐设施较少,中老年人没有地方休闲放松,只能在小区的花园或者广场跳舞,有的甚至是紧挨着居民楼,噪音扰民难以避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扰民的问题,还需政府不断加大公共娱乐和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只有为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活动场所,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广场舞成“扰民舞”的尴尬现象。比如,可以在部分公园和文化广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规划好广场舞的场地,有序地开展广场舞活动,才能杜绝“想跳就跳”的乱象,减少噪音扰民的现象。在国外的很多国家,每个社区都有居民专用的娱乐健身场所,他们对这些公共设施都舍得大手笔投入。倘若广场舞者能在独立的跳舞大厅舞蹈,有很好的隔音措施,远离了居民区,这个扰民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是加强立法,为“广场舞噪音”戴上“紧箍咒”。“广场舞”之所以发展为“扰民舞”,是因为广场舞监管遭遇法律真空。在国外,大多数城市禁止制造噪音扰民,产生任何不合理、令人不安或不必要噪声都被禁止,其中纽约的法律规定,居民楼1米处,所有超过45分贝的声源都被禁止,违法者可被逮捕。而在我国,“广场舞”噪音扰民也同样违法,但很多时候在执法上却是空白的,往往是城管部门“劝解无果”后便不了了之。珠海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管制广场舞的噪音。

  三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监管力度。在“广场舞扰民”的问题上,政府的管理职能不能失语缺位。政府相关部门既要大力加强对广场舞参与者的噪音污染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尊重他人、自我控制的自律和公德意识外,还应侧重在“时间的选择”、“音量的控制”、“地点的规范”上下工夫,做好对广场舞的引导和管理。比如:什么样的场地允许跳广场舞,何时可以进行何时必须停止,音乐的分贝应该控制在多少,都要有明确规范,并通过在区域内安装摄像头与测音设备来辅助监管。比如周边城市广州就曾出台规定,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限设备四个方面来“限噪”,就是很好的尝试。(作者系珠海网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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