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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驰名商标禁宣传还需禁乱认定

2014年04月22日 16:07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据《新京报》)

  近年来,人们对利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然而,在法律层面上,“驰名商标”只是为了保护该商标,防止被侵权和被“傍名牌”,并非荣誉称号,更非对产品质量的认定。

  无疑,驰名商标宣传为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监管部门及业内人士深知,利用驰名商标做文章,其实就是虚假宣传,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但是,这些驰名商标是通过工商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是商家合法取得的,因此,面对商家利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工商部门也是一筹莫展:禁止吧,驰名商标有些是自己命名的,有点像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还有的驰名商标是通过法院认定的,你工商局凭什么干涉?正是这种驰名商标宣传乱象,加速了《商标法》的修订。可以说,新《商标法》给驰名商标念了一道“紧箍咒”。

  但笔者认为,驰名商标之所以被商家利用,且出现宣传乱象,其根本原因是认定方式混乱,不仅负责市场监管的工商部门可以认定,法院也可以认定。而一些所谓的驰名商标,却并不为消费者所知。

  新《商标法》虽禁止商家利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笔者认为,还应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规范。既然工商部门是商标的颁发和监管部门,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由工商部门来负责。作为司法部门,法院只能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评判,而非“评定”。这样,才能有效减少驰名商标认定乱象。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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