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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单独二孩”政策落地 取消4年生育间隔期

2014年04月23日 14:4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天(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我省“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即日起,我省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单独家庭生育二胎。

  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条例做了三处修改:夫妻双方生育二胎的条件由“双独”改为“单独”;取消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四年间隔的规定,删去原条例中未达到间隔期生育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原条例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从近十年来的人口统计数据看,我省人口总量长期保持在3813~3834万人之间,2011年总人口仅比上年增加0.6万人,2012年总人口为零增长,人口总量保持低速缓慢增长态势。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两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孙启文介绍,“单独二孩”政策对我省总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有利于改善人口数量和结构问题,有利于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实现人口红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办理相关生育手续?我省卫生计生部门将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怎样的便民服务?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需要退回么?22日,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福学对以上问题一一给予解答。

  “单独夫妻”想要二胎,手续咋办?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如果夫妻一方户籍是本省的,可以到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等情况核实和初审,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申请再生育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等基础材料。

  有的单独夫妻现在已经怀孕想生第二个孩子了,只要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在孩子出生之前领到《计划生育证》就是合法生育。

  目前我省已出台《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卫生计生部门将为申请再生育家庭提供便民服务,包括:一是公开办事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审批服务流程等将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所需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三是简化办证材料。四是实行代理服务。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五是即来即审,限时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的要现场实时审核并依法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妻,不能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来领取的奖励费不需退回。

  单独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原已享受的奖励费不需要退回。(记者 夏雪)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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