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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禁止随地大小便”还要强调吗?

2014年04月29日 15:0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内地小孩在香港街头便溺所引起的争议大潮虽已过去,但余波尚未平息。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近日出席公开活动后会见新闻界,就又被问到如何看待内地两岁儿童当街便溺事件。

  高永文表示,在公共卫生的原则下,无论是香港或其他任何地方,除了在自己的居所要顾及个人和家庭卫生,在公共地方时,也应同心协力,保持公共卫生;从香港的法例角度看,的确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在公共地方随意丢弃废物或便溺。

  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规定,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地方大小便,都属妨扰罪及杂项罪行。而香港《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8条的规定更为具体:任何人在照顾12岁以下儿童时,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让小孩在公众地方大小便,否则可被罚款5000港元。

  对后一条规定,一些人认为,小孩在排队上厕所等不及的情况下便溺街上,这就是“合理因由”了。但这未必就能成为父母免责的理由。

  这一冲突和争议事件被视为内地与香港的文化差异。有人说,内地人不清楚香港的相关法规,不应受到苛责。于是有记者问高永文,会不会在口岸加强有关法例宣传。高永文表示会考虑加强宣传及教育。

  我们可以设想,假如在进入香港地界时,看到有写着“禁止在香港随地大小便”的牌子或告示,你将作何感想?“不能随地大小便”是起码的文明常识,你不懂法规,起码也该知道这个常识吧?你会不会又说这样的提示是太小看内地人的文明水平,是对内地人的“歧视”?

  其实在国外的一些地方,已出现“不准随地吐痰”、“不要大声喧哗”等中文提示,而且只有中文提示。这是别人歧视我们,还是我们平时的行为习惯令他们不得不这样做?

  在文明的国家和地区,狗在街上大小便都可能受罚,就更不用说人了。为了防止出现无法自控的情况,监护者在出门前就应该做好必要的准备。如果实在防无可防,也要做好便后的清理工作,对前来制止者做诚恳的道歉和解释。

  但在内地,我们对街头的粪便已经见惯不怪了。这些随地便溺者绝不只是小孩,也不都因为附近没有厕所,而是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而不顾公共卫生。而且,在我们这里,对不文明行为也很少有人出面干预,更没有相关法规的威慑。

  没有公众意识的教育与规范,人们自然就从“随便”发展到“随地大小便”。因而当“禁止随地大小便”需要不断提示和强调时,就说明你若被歧视,那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何 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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