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鱼雷”炸鱼致残 福建一男子获赔3万余元
中新网漳平5月3日电 (陈立烽 陈燕敏 张金川)福建漳平一男子为了享受“舌尖上的美味”,决定下河捕鱼,花75元买了5枚“鱼雷”炸鱼;熟料,鱼没炸到,竟把自己的右手炸“残”了。为了讨赔偿,他将出售“鱼雷“老板诉至法院。
3日,漳平市法院向中新网记者介绍了这起因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情况,被告当庭自愿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3.2万元。
2013年6月18日,原告阿东(化名)向被告阿泽(化名)购买5枚“鱼雷”用于炸鱼。因为点燃了两个“鱼雷”,未见鱼上浮,紧接着点燃第三个“鱼雷”,不料,2-3秒后,“鱼雷”在原告阿东的手中爆炸,将他的右手炸得血肉模糊。经鉴定,其右手的伤残等级为“交通”九级。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鱼雷”没有商标、产地等标识,属于不合格产品、爆炸危险品,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据了解,被告阿泽因非法销售爆炸危险品,已被公安部门处以治安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部门鉴定,该起案件中的“鱼雷”为爆炸危险品,为国家所禁止生产和销售,且该产品系“三无”产品,属于有缺陷的产品。被告阿泽作为销售者,应当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且明知其所销售“鱼雷”系爆炸危险品还违法销售,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阿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鱼雷”系爆炸危险品,使用鱼雷存在危险性,因其使用不当造成伤残,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协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