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布典型案例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中新网重庆5月22日电 (记者 刘贤)学童溺亡、幼女遭性侵致怀孕生产、抚养费调解……22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系列典型案例,呼吁加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最高法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49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是2012年最高法院确定的重庆市唯一一个可以试点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中级法院。
2014年1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作为独立建制的业务庭正式运行。六一儿童节前夕,重庆五中院公布2014年审结的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幼女遭性侵致怀孕生产 “男友”获刑4年半
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1年7月11日)通过亲戚关系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出生于1999年10月26日),之后二人常在电话中聊天。2012年1月,李某某与李某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行为。
李某的母亲知情后,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明确告知其李某不满14周岁。
随后,李某某带李某离家到外地打工,其间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怀孕。
2012年6月,李某某带李某到重庆市打工,与李某的母亲居住在一起。2012年9月18日,李某产下一女婴。
公安机关接李某母亲报案后,在医院将李某某捉获。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带李某外出打工,并多次与李某发生性行为,致李某再次怀孕,于2013年8月产下一男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后,抱着“自己年龄大了,家庭又比较困难,被害人自愿,能生孩子”的想法,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并同居,导致被害人在未满14周岁前2次怀孕生产。
被害人尚处于生长发育期,前后2次生育的时间仅间隔11个月,如此密度的怀孕、生产,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伤害,终身难以愈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本应具备基本的社会生活常识、道德良知,却置道德、法律于不顾,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
学生假期溺亡 家长诉学校索赔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学校5年级非寄宿制学生。2013年6月,重庆某区教委下发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通知,要求各学校及时通过短信等告知家长行课安排、防暑降温、防溺水等安全防范要求,若有学生申请回家,需由家长签字完善手续,由家长亲自带回等。
该学校遂决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课、下午由学生在家复习,同日制作《预防高温天气告家长书》,对安全、饮食等事项进行告知,向某在该告知书回执上签了字。除此外,该学校未采取电话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学生家长。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桥洞”处游泳时溺亡。
法院认为,学校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放高温假,应将放假事宜等通知到家长,但该学校采取的告家长书存在一定缺陷,向某在回执单上签字不能认定其必定知晓放假事宜,因此无法确保放假后未成年人能及时处于监护人看护下,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故该学校虽尽到了主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存在一定缺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向某作为监护人疏于看护和教育,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对此案件,法官分析表示,近年来出现的未成年人伤亡事故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和娱乐场所。涉及学校的事故主要是未成年人间打闹受伤、体育运动时受伤、私自下河游泳溺亡等。
为此,法官建议: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未成年人正常的活动需求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关系。学校不能消极保平安,限制未成年人的正常活动,从而因噎废食。法院在处理涉及学校该类纠纷时,也会充分平衡和考虑这两者的关系,在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前提下,打消学校的顾虑,让学校大胆的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此外,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与未成年人家长的监护责任问题要处理好。法官称,家长不能把安全教育责任全推给学校,学校亦不能通过“告之书”、“免责书”等来规避应负的职责。如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学等重点时间段上,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明确告之家长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确保未成年人及时、随时处于有人看护之下,不留“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