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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公众不需要“新名词解释”

2014年05月26日 10:57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在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合江县公安局回应称,该民警在事发当天被停职,并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相关负责人表示,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枪支“失去控制”!这一回应引起网友热议实属必然。无论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是《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都没有“失去控制”一词。可见,枪支“失去控制”并非规范法律用语,而只是地方的“新名词”。在回应社会关切中,背离公众的认知常识,用所谓的新话语体系来定性事件,只会给人一种推卸责任、为责任人背书之感。

  在公安机关两个关于公务用枪的规定中,有丢失、被抢、被盗三种情形,并无“失去控制”一词。如果从字面来理解,丢失、被盗、被抢三种情形,其实都是配枪民警对所配枪支“失去控制”的不同情形。该局负责人用假设进行解释,认为如果保洁员发现枪支后进行转移藏匿,才叫“丢枪”。其实,他恰恰是对“丢枪”的误解。在这种假设下,当然是丢枪,但它不是丢枪的定性标准。换句话说,“失去控制”可以是对丢枪的概括性陈述,但不能排除具体的丢枪情形。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合江县公安局给许江处分,应当是依据本条规定所作出,可算罚当其责,处置也很果断及时。可惜,那个回应将前期的良好处置效果给毁了。

  近些年来所出现的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有一部分事件由于官方回应社会关切不当,生造一些与事件无关的“新名词”,最终往往自取其辱,令公众对官方回应失去信任。如“躲猫猫”、“消防演习”等典型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生造名词再进行“名词解释”这一回应方式的负面效应。几乎所有的“新名词”,其产生的背景都在于推卸责任或弱化事态严重性以“消除影响”,“丢枪”被说成是“失去控制”,也不过是类似心态下进行的文字游戏而已。

  事实证明,相关部门的“名词解释”,如果背离了基本的认知,和公众的日常经验产生过大的差异,最终只不过是引火烧身,使舆论更广泛、更持久、更具话题性而已。怀有“灭火心态”的公共部门,应当从中进行更深的反思。(廖德凯)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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