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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气原因”不能成航班延误万能借口

2014年05月28日 10:5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中国民航局近日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航空公司应该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而对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取消,航空公司可以不承担餐食、住宿费用。该规定引发舆论热议。

  要让公众相信规定会得到不偏不倚地执行,至少要有两个条件,在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要有第三方在发挥作用,而且第三方使用权力时要满足基本的正当性要求。如果没有超越航空公司和游客利益的第三方力量的存在,双方博弈就会自说自话;如果第三方在使用权力时偏离正当性轨道,公平就会受到伤害,要么航空公司吃亏,要么游客利益受损。——伍少安

  较之于过去的相关规定而言,《征求意见稿》在进步性上显而易见,一方面其将之前散落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使航班管理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此规定吸取了过去的一些经验教训,也吸收了一些公众诉求,较之于过去的相关规定更加人性化。不过,在强弱分明的权利博弈中,如何有效控制航空公司的强势,补强乘客弱势地位,还需要更多的考量。——唐伟

  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致使乘客增加餐食和住宿支出,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费用由旅客自理,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公众却普遍担忧,若此规定笼统执行,极有可能成为航空公司推卸责任的“万能借口”,由此导致的矛盾摩擦也可能增多。因此,为了避免后续隐患,该规定的“细则”就必不可少。

  ——郭文靖

  由于航空属于专业性非常强的行业,普通民众难以了解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只能听凭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告知。那么,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就必须确保导致航班延误的信息透明公开,让旅客能够及时掌握到相关信息,知晓为啥航班会延误、可能延误多久、如何安排旅客等等,从而让旅客能够安心等待,避免因信息黑洞引发心理焦虑,上演出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江德斌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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