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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增长应体现公平

2014年05月28日 14:07 来源:长春日报 参与互动(0)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5月26日《京华时报》)。

  《条例》的出台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指明了方向。在工资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资不再与机关捆绑,而是与社会捆绑。

  过去,事业单位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事业单位才能涨。其结果是,机关公务人员工资上涨速度快于事业单位。所以,《条例》规定的工资机制应该是事业单位人员乐意看到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理想的工资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即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不景气时,工资该下调的下调;经济快速增长时,工资也快速增长。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务人员工资还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体水平都应向社会人均工资看齐。

  但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消息称,2008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机关,为3386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6倍。再加上公务员隐性福利和收入,实际收入可能更高。

  因此,无论是改革公务员工资,还是改革事业单位工资,首先应明确他们的平均水平应该与社会人均工资水平相当,不能高于社会人均工资。其次,在合理控制工资总水平的情况下,调整工资结构、解决内部收入不公等问题。其三,公开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资,使之透明化。其四,与社会人均工资、物价等挂钩,建立工资自动增长或下调机制。

  公务人员工资全部由财政负担,自然不应超越社会人均工资。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负担与差额负担单位既同样吃财政饭,也不应超越社会人均工资。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则可灵活一点,但对于收费等事务,则要加强监督。总之,凡是吃财政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都应与社会人均工资挂钩,不能私奔。(张海英)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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