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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未满12周岁乘车上高速不得坐在副驾驶位

2014年05月28日 14:28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经多次调研和立法听证后,多处内容作出修改。

  本报5月27日讯(记者 宋晓晖)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今天召开。会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出炉。该修订草案经多次调研和立法听证,多处得以修改,其中就包括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

  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非常重要,山东拟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方面制定多条新规。该条例听证过程中,有听证陈述人提出,公众对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建议对儿童乘车上高速做出相关规定。为此,我省拟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驾驶人应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为保证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后能够快速、安全行驶,我省还拟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不全的机动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宋晓晖)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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