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高温津贴范围和发放标准 延长发放时间
2014年05月28日 14:37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我区今年对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不仅延长发放时间,而且将发放范围扩大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同时,津贴从之前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5元分别提高到12元、8元。
自治区人社厅、安监局、卫计委、总工会等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纳入高温津贴享受范围。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而在2010年的政策中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
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需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新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从2014年起执行。
我区上次调整高温津贴范围和标准是2010年。(记者 张慕之)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