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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火车票“遗失不退”:让实名制蒙羞

2014年06月05日 08:4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一名刘姓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变确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票面丢失,只能挂失补票,后补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当记者向12306反映这一问题,并提出能否向铁路总公司提出合理建议时,工作人员表示,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票面丢失是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丢了车票只能自认倒霉,由于不是实名购票,没有购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车站无法判断旅客是否购买车票,旅客也无法证明自己购买了车票。但实名制火车票不一样,由于一张车票对应一张身份证件,旅客丢失车票后,售票系统里仍有据可查,车站很容易查证旅客是否购买车票,若情况属实,则铁路部门仍然要认这个账,可以而且应该给旅客补办车票,即使拿所补的票也应可以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

  这正是火车票实名制的一大好处,既方便了旅客,又不会让铁路部门遭受损失——因为是实名制车票,所以其他人捡到丢失的车票无法使用,即使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来的车票,他也只能使用其中一张,另一张作废,其中并无漏洞可钻,不会给旅客贪便宜的机会。火车票实名制的这一优势,铁路部门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丢失车票的确是旅客的责任,但这不足以成为旅客需要重新购票的理由。打个比方:一个人把钱存进银行,却把银行卡或存折弄丢了,难道银行就可以据此不认账吗?当然不行,也没有哪家银行这么不讲理。12306工作人员说得对,旅客购买火车票,的确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旅客丢失火车票,只相当于丢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废。当仍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铁路部门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补票),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变更合同(改签)甚至终止合同(退票)。如果铁路部门规定补的票不能退票不能改签,就相当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占了旅客的便宜,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

  其实,我们可以拿航空电子客票作对比。机票也实行实名制,正因为是实名制机票,所以旅客仅凭身份证就可换取登机牌,根本不必担心机票丢失问题。而即使在电子客票出现以前,旅客丢失机票后也可补办、改签或退票,没有听说有旅客因此浑水摸鱼,占了航空公司的便宜。这么简单的操作模式,这么好的成功经验,铁路部门为何不借鉴之?

  可以说,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凭所补票不能退票和改签,这是铁路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对旅客不公平、对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这一规定使得旅客只承担了实名制的成本,而没有享受到实名制的好处,可以说是对火车票实名制的歪曲和羞辱。而这种霸王条款之所以出炉,缘于铁路部门的特殊地位,正是这种地位给了他们侵犯旅客权益的底气。垄断使得旅客处于弱势地位,无力撼动这样的霸王条款,那么,相关监管部门又在哪里? (晏扬)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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