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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排污管理办法 五类排污行为须先办许可证

2014年06月05日 13:1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排污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水污染物排放,暂未将固体废物排放和噪声污染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转让,草案规定: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储存以供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记者 何佳媛)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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