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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事件再显举报人保护之殇

2014年06月11日 08:5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虽然黄海波嫖娼被抓已过去20多天,但事件依然在持续发酵。业内人士称,“是黄海波自己的司机报的警,还说事件女主角也是那个司机替黄海波找来的。”(5月10日《新快报》)

  要想让邪恶无处遁形,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减少举报人被报复的后顾之忧。因此,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非常强调对举报人的严密保护。黄海波嫖娼被“群众举报”,现在却有人刻意要挖出这个“群众”是谁,显然与保护举报人的要求背道而驰。

  现在,即使黄海波的司机不是真正的举报人,他也会处于可能被各种势力报复的担忧之中,但却又可能对此无能为力。因为是由所谓的“业内人士”曝光的,在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方面,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显然,对照一下,“业内人士”到底属不属于这个范畴,没人说得清。

  曝光黄海波的是他的司机,这条消息虽然是娱乐事件的炒作,但却彰显了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尴尬。那么,在现在尴尬的处境下,无论黄海波的司机是不是背后的“深喉”,相关部门都应该表明保护举报人的姿态。更重要的是,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举报人的机制,真正将“谁让举报者落泪,谁就应承担法律的责任”落实在事前。(湖北 郭文婧)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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