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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应为烟草广告留余地

2014年06月11日 10:47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据报道,中国疾控中心控烟专家、公共卫生领域学者共计41人近日联名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全国人大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修改其中具体条款,用全面禁止取代“列举”方式部分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烟草已经给国人健康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烟草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越来越多的民众所接受。据了解,中国目前有3.5亿吸烟者,占15岁以上人口的36%。中国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已达120万。同时,烟草每年给中国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其经济成本高达1860亿元人民币。这一切,在媒介融合的时代,烟草广告的多样化传播方式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而按照我国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中国应在2011年1月9日前采取适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但正如41位专家学者所言,我国现行的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其中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所禁止的内容范围也很有限。例如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而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这就导致了各种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变相烟草广告充斥在日常生活中。

  这种为烟草广告留有余地的作法,究竟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一方面是考虑到烟草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或许也有烟草行业有关既得利益者的原因。

  纵观那些禁烟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是首先从法律上彻底禁绝烟草广告的存在。比如美国的广告从来不允许有任何的烟草广告,美国不仅禁止香烟或者是以香烟品牌为名的其他业务在媒体上做广告,而且还把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的行为视为违法,违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办公室要求所有的烟草广告在香港消失,而根据香港《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任何人士都不得展示、刊登、分发、广播,或透过电影或在互联网上放映烟草广告。事实证明,那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及地区,烟草消费已明显下降。所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实为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提高民众生活质量,重民生,得民心的必要法律举措。不仅如此,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也是发展绿色GDP的题中之义。

  远离烟草,不该只是一句口号;控烟禁烟,法律必须积极作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完善法律的条款漏洞,对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梳理完善,提高烟企违规开展变相广告宣传的惩罚力度,杜绝部分烟企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进行烟草广告宣传,不为烟草广告留后门、留余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整治力度,着力提升法律制度的执行力,着力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对烟草变相广告的识别能力、查处能力,真正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让烟草广告从我们的生活中彻底剔除。(丁庆霞)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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