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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下月起施行 地铁车厢内禁食

2014年06月18日 10:34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上班早高峰,不少人喜欢将早餐带进地铁车厢内吃,今后这种行为将严格禁止。《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车厢内吃东西最高罚100元

  “此次《条例》增加了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的规定。上海、香港、深圳等城市之前已经出台了此类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爱民说,不过,乘客可以在地铁站站厅和站台上吃东西。

  许爱民分析,在车厢内饮食,不仅会影响车厢的环境卫生,增加清扫的成本;在车厢空间有限且列车行驶过程中门窗紧闭的情况下,饮食散发出的异味无法及时消除,会对其他乘客造成妨碍;此外,饮料、食物泼洒还会导致地面湿滑,据统计,因此导致乘客摔伤的事件每年发生数十起。

  根据《条例》,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这次《条例》是对2008年制定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原《条例》允许乘客携带折叠后的自行车进站、乘车,但《条例》已修改为禁止自行车进站乘车,包括折叠自行车。

  南京市地铁交通设施保护办公室主任赵德洪介绍,这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乘客携带自行车进站前主动折叠的很少,运营人员组织非常困难;自行车体积较大,挤占了其他乘客的空间,易碰擦其他乘客,造成很多乘客的抱怨不满甚至投诉,易碰擦到车站设施设备,造成损坏,自行车在上下电梯时还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逃票3次以上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还加大了对逃票、冒用乘车证件行为的处理力度。赵德洪说,为此,《条例》规定,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地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3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针对在车站车厢及出入口派发印刷品的行为,《条例》明确,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 肖姗 通讯员 王宏斌)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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