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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创业补贴奖励期限延至3年

2014年07月01日 11:23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场地创业都可平等地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需要说明的是,新创办经营实体是指7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即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必须是在7月1日以后,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在7月1日前创办的企业或个体户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刚刚出台《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将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奖励标准,延长补贴年限,降低政策受益门槛。

  据了解,2012年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期限两年,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

  新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的受益范围涵盖全市所有失业人员。在全省率先将“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和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调整后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

  新政策提高了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奖励标准,补贴力度在全省最大。《通知》规定,“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2000元/人、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由1000元/个提高到2000元/个,创业场地补贴标准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自主创业奖励为3000元/户·年。

  同时,加大扶持力度,延长补贴年限。将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期限由两年延长到三年,促进自主创业人员稳定创业。(记者 黄怀 通讯员 胡晓牧)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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