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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财税对策

2014年07月04日 09:0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在促进区域经济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政府必须进行必要的干预。增长极理论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区域的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增长极和增长中心的集聚效益明显,各种优质生产要素向增长极聚集,增长极地区越来越发达,周边地区越来越落后,形成空间上的二元结构,甚至形成周边地区的“飞地”。政府加强区域协同非常必要。

  区域协同发展最重要的是利益协调,既包括政府利益和企业、个人利益的协调,又包括静态利益和动态利益的协调,在各方利益协调过程中,财税政策大有作为,不可替代。其调节作用主要分四个层次:首先是前提协调,通过加强公共财政投入,特别是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协同发展创造极其重要的条件。其次是过程协同,通过统一、合理、规范的财税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再次是结果协调,通过合理的税收分配、体制调整实现各地区财政利益大致平衡,增强各级财政保障能力。最后是特别协调,通过共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事关区域发展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建设。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和正确的财税政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和重要促进手段。为更好发挥财税政策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作用,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解放思想,树立区域财政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和郭金龙书记都要求我们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要跳出北京看北京,在更大视野、更大范围内谋划首都可持续发展,以更大的使命和责任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就要拓宽理财视野,树立区域财政观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主动加强与津冀财政的合作,履行好与北京财政实力、受益程度相适应的财政责任。

  2、财税政策必须服从服务于规划。由中央政府主导、三地积极参与的统一规划即将出台。由于财税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多元化,既有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有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上下协同、左右协同,形成更大的合力,服务好规划的实施。

  3、加快改革税制、完善税政,促进区域协同。一是要积极推进货物和劳务税改革,首要的是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加快纳入征收范围。二是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特别是抓紧研究完善现行房产税制,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三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实行源泉扣缴和居住地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四是改变努力争取或变相制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用好用足产业税收优惠。五是三地国地税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征管协作,避免争抢税源,防止重复征税。

  4、完善财政体制,稳步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一是适当调高地方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并且规定一个省以下地方政府获得共享税的份额,逐步改变基层财政困难。二是京津尝试对河北进行适当的横向转移支付或专项补助。三是切实执行货物劳务发生地税收征收和享用政策,协商对区域内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分配办法。

  5、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共建项目。三地在协同发展中会大量涌现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特别是一些事权、责任与受益程度不对称的项目,由三方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来安排落实比较可行。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三方的出资比例和财政责任。

  总之,京津冀三地应在推动区域协同中完善财税制度,在完善财税制度中推动区域协同,朝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作用互补、利益相连的路子向前发展,取得一加一大于二、一加二大于三的效果。(北京市第6期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研修班 卜祥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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