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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共服务购买腐败中的“旧病”与“新愁”

2014年07月04日 11:0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样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尽管政府采购法中对于购买公共服务也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因为缺乏专门的针对性,而难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发展要求。

  记者在北京、江苏等地采访了解到,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资金管理问题突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恐将成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

  如果仔细审视目前购买服务的现状,这一结论其实难言令人意外。如未建立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筛选服务方,甚至可以通过私下协商“不签合同”就可完成“交易”;再比如,购买服务并没有纳入针对性的预算公开与审计之中。由此可见,过去那种“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政府采购模式弊端并未真正远去,腐败产生几成必然。

  从实施环节来看,早有研究者指出,“选定服务项目——社会公布——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监督——绩效考核——结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具体而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购买”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具体购买什么,购买范围,向谁购买,都应该有着严格的公开意见征询与监督相伴。这些流程不建立,权力的寻租风险自然成倍提升。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就在于,实现服务的最专业化供给。那么,要实现此点,首先就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共识是,“要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公共部门内部需要有懂得如何管理合同和设定绩效标准的管理者,同时,需要有忠于自己职责和使命的供应商。”

  就前者而言,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必然趋势,政府内部成立专门的部门,专门实施与执行公共服务购买,实为必要,一来可以避免以往政府采购模式的影响;二来,有利于体现专业优势。其次,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标准,对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与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式绩效评价,而非双方“签合同了事”,才能有效规避粗放管理带来的寻租漏洞。就后者而言,则有必要扶持更多的社会组织,才能确保形成“优胜劣汰”的供给方竞争氛围,减少垄断局面导致的利益输送。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同样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尽管政府采购法中对于购买公共服务也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因为缺乏专门的针对性,而难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发展要求。因此,适时启动该领域的立法,将政府采购从购买环节到绩效评价再到独立审计都纳入专门的法律框架,既有利于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也将大大减少购买中的寻租与腐败空间。

  不妨说,政府采购的“旧病”与购买公共服务所面临的“新愁”,共同决定了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现状。这些新老问题,都须对症下药,方能纾解困局。而就长远来看,还要继续加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告别“买方市场”,建立平等的服务交易格局。朱昌俊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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