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授予称号并不必然引发模仿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1日,大竹县综治办负责人表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北京青年报》7月2日)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李微微勇救落水伙伴,显然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大竹县有关方面拒绝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显然不合理。
当然,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与身体尚未发育成熟,往往缺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必要能力,所以容易在救助他人的同时,令自己发生危险。因为这个原因,近些年以来,社会与各界不再提倡未成年人简单见义勇为,而是倡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安全角度来说,这样的导向确实是正确的。
但是,倡导“见义智为”,并不表示要否定已经发生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相反,社会有必要给予应有的肯定,并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在内的必要表彰。
为了避免因为授予见义勇为未成年人荣誉称号,导致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有关方面完全可以在广大未成年人当中广泛开展有关“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教育。这样,既可以通过授予见义勇为未成年人荣誉称号,弘扬社会道德与正气,同时又可避免引发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模仿,造成未成年人发生可以避免的伤亡。所以,授予见义勇为未成年人荣誉称号,与倡导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二者并不矛盾。(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