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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阳光

2014年07月04日 14:05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新华社记者在北京、河北、江苏等地采访了解到,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资金管理问题突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恐将成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7月3日《经济参考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难免会触及一些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加之还存在一些制度空白,有人会千方百计地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旗号,进行利益分赃。比如给公共服务随意定价,给外界一种“人傻钱多”之感,从公共服务项目运作者那里得到高达40%的回扣,也就不难理解了。

  政府如此购买公共服务,背后是变相的利益勾结,这比亲自提供公共服务要耗费更多财政资金。一些政府部门在购买公共服务时,甚至还大搞“暗箱操作”,变相阻挠改革。比如将公共服务项目发包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官办”社会组织,美其名曰购买公共服务,实则换汤不换药,养人又养事。这样的行为,让公共服务“卖”得不清不楚,“买”得不干不净,颇有借助行政部门的强势地位和资源优势,依靠购买公共服务之风赚钱之嫌。

  防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腐败新灾区”,需要为之打一针“阳光防腐剂”。哪些服务可以向社会购买,购买资金来源如何确立,购买流程如何规范地公开,如何有效监督等,都需要制度来规范,需要制定阳光操作规程,也需要保障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与评价权。否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会变成无头苍蝇,政府即使购买了公共服务,公共财政未必没有多花,社会净福利未必会增加。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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