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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童救人溺亡未被认定“见义勇为”引关注

2014年07月04日 16:0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一女童救人身亡未获评见义勇为”一事引起社会关注。有的网友表示,不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认定见义勇为,以免引起其他未成年人的效仿。也有的网友表示,不提倡和嘉奖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二者并不矛盾。

  据悉,今年4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9岁女童李微微和几名小伙伴在河边捡田螺玩耍时,为救一名落水同伴不幸溺亡。悲剧发生后,大竹县综治办未对李微微申报评定“见义勇为”称号。7月2日,大竹县综治办决定重新按程序对李微微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且予以表彰。

  为什么第一次未启动认定程序?大竹县综治办主任胡小伟表示,“悲剧发生后,大竹县综治办就此事咨询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得到回复称‘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县综治办考虑到担心其他未成年人盲目效仿造成悲剧,未对其见义勇为作出认定。”

  为什么第二次又重启认定程序?胡小伟表示,“此事自己一直比较纠结,一方面是李微微家庭的丧女之痛,于情于理应该进行认定。但另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不提倡、不鼓励。如果第一次确定认定后,就是一种变相的鼓励。之前因担心对其他未成年人造成误导,暂时没有对其进行认定。县综治办没有否定李微微的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只是没有确认。考虑到网友的意见后,现在将依照规定,对李微微见义勇为进行认定。”

  法律上能不能认定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表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里面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为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并没有对年龄作出一种规定。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李微微救落水同伴,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记者薛玉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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