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海:未达总部标准跨国公司可享部分总部经济政策

2014年07月15日 13:06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市商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昨天发布《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正式推出“准总部政策”。此举扩大了地区总部的受益范围,有利于总部经济在上海发展,有利于高端人才在上海集聚。

  上海曾于2012年7月发布了《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截至去年,上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达到445家,其中外商投资性公司283家、外资研发中心366家。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上海在发展总部经济时,也面临认定门槛过高,标准过于单一的问题。按过去的规定,地区总部必须是独立法人,并且是负责地区业务的投资性管理公司或研发中心。这样一来,一些实际承担亚太地区总部业务,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在上海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就被摒弃在政策之外。比如,西门子公司的总部虽然设在北京,但其上海分支机构拥有近2000名员工,并在上海担负制造、物流、贸易等亚太地区总部功能。这样的功能性总部机构是上海总部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上海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极为关键。

  此次出台的补充规定,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补充规定明确,那些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职能,且跨国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上海部分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据悉,此次出台的“准总部政策”全部聚焦于人才战略,主要是便于总部机构人员往来和在上海生活居住。比如,设在本市的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被总部型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在上海工作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等偕行人员,可优先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的,可按规定在本市申办护照,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等。

  市商务委外国投资管理处副处长刘朝晖表示,此次出台的“准总部政策”,实实在在解决了总部机构引进人才的问题。此举将鼓励外资总部机构把更多业务功能转移到上海,同时也有利于上海吸引高端人才,打造人才高地。(记者 王志彦)

【编辑:刘艳】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