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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外嫁女”权益按村规还是听法律

2014年07月15日 13:3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报载,清远市妇联12338热线经常会接到反映女工孕期产假、家庭暴力等求助电话,其中部分涉及农村外嫁女权益问题,且多与当地村规民约有关。目前,清远“外嫁女”权益受损害现象正不断“浮出水面”。为切实维护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各地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并结合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依法保护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了解,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清远有些地方就积极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一改革对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规范农村经营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改革中,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有些村拒绝承认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有村股份社成员资格、不予配股分红。有些村还把这些内容写进了村规民约。这些行为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不及时纠正,始终是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相对而言,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比较,清远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还不够突出。探究原因,这主要与清远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股份社分红还不多、一些出嫁女默认有关。但是,随着清远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股份分配水平将逐年提高,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大量事实证明,近年来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已经逐步成为影响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且呈现越来越激烈的趋势,部分农村出嫁女“抱团”起来越级上访,对当地经济社会和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损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民主建设中的表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如今,广州增城市、佛山市等周边地区在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实效,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从中得到了实惠,清城区毗邻广佛地区,必然受到比较效应的影响。因此说,清远“农村出嫁女”这一问题越早解决越易解决,解决的成本就越少,未来的工作就越主动。

  为依法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早组织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对确认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其按照所配股权得到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禁止只配股不分红不分配现象的发生。其次,严禁人为随意地剥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中途停止其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护“外嫁女”的行政处理决定,村委会、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程 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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